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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冯小江与杨宝堂、葛永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3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江,杨宝堂,葛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冯小江,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8日,住凤翔县陈村镇李家堡村三组村民,住该村30号。被执行人杨宝堂,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8日,宝鸡市金河乡金源村三组村民。被执行人葛永辉,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5日,宝鸡市金河乡葛河村三组村民。本院在执行冯小江与杨宝堂、葛永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小江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7000元、诉讼费1726元,执行费108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行踪不明,申请执行人冯小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