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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月日书 记 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