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微山县恒丰运输有限公司、韦某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被执行人韦某。申请执行人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执行人韦某道路交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执行人韦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执行人韦某的存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