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韩庆林与孙士义、孙铁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林,孙士义,孙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516-1号申请执行人韩庆林,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士义,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铁兵,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韩庆林申请执行孙士义、孙铁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铁兵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信用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铁兵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鄄城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全合审 判 员 马海涛助理审判员 张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