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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13终00982王路诉崔国庆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路,崔国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路,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系长治市南关盛烨装饰城职工,住长治市城区南关改造楼*楼*单元*层*户。委托代理人张浩亮,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国庆,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无业,住长治市城区南关楼房巷**号。委托代理人贺惠龙,山西刘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路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王路的委托代理人张浩亮,被上诉人崔国庆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崔国庆与王路借款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具体意见如下:张红兵为实际借款人,王路是担保人,审理中王路陈述张红兵己归还了崔国庆借款本金90000元,故为便于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建议追加张红兵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上意见供参考。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