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与宋德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逢祺,男,该分行员工。被告:宋德宏,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滨河公园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宋德宏、普华(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159元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霍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