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薛冰华与蔡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冰华,蔡建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3)绍商初字第618号原告:薛冰华。委托代理人:冯基纯。被告:蔡建威。原告薛冰华诉被告蔡建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起诉来院。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祝世强独任审判,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力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祝世强、人民陪审员魏木根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基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建威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9月被告因生活和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10年9月29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期为一年,然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9月28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建威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0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一年的事实。被告蔡建威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蔡建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0年9月29日,被告蔡建威向原告薛冰华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年,现被告未按期还款,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有效。被告向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现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逾期利息,且借款期限是自2010年9月29日起算一年,故本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1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蔡建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建威应归还给原告薛冰华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薛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滢钰��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蔡建威(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11200298)本院受理原告薛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绍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确定:一、被告蔡建威应归还给原告薛冰华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薛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