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居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57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源,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居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居光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