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莲南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剑炜与张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炜,张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南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陈剑炜。被告:张少芬。原告陈剑炜诉被告张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剑炜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夏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