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梁巍与李建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445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巍,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梁巍,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0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长青路。本院在执行梁巍与李建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巍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2800元。因李建平已将抚养费付清,申请执行人梁巍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