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加明与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明,王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陈加明,男,1956年生,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华,男,1976年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明与被告王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提出要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元,由原告陈加明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伟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