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余政涛与被告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政涛,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742号原告余政涛,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政涛与被告沈阳龙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政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