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第十五组、第十六组与诉汝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59号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第十五组、第十六组:你二组因诉汝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行终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称:涉案土地被征用时你二组并不知道,汝州市政府颁发土地证没有档案资料,颁证行为违法,一审判决确认颁证行为违法正确,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经河南省土地管理局豫土建征(1988)295号文批准予以征用,后平顶山市建委、汝州市计划委员会分别发文转批,郑州铁路局支付了含梨园煤矿专用线34.975亩土地在内的征地费用,汝州市人民政府据此颁发汝土籍国用(1993)字第02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你二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