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赵宏军、赵宗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赵宏军,赵宗国,赵吉波,刘玉志,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赵宏军。被执行人赵宗国。被执行人赵吉波。被执行人刘玉志。被执行人赵利。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赵宏军、赵宗国、赵吉波、刘玉志、赵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先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