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赵宏军、赵宗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赵宏军,赵宗国,赵吉波,刘玉志,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赵宏军。被执行人赵宗国。被执行人赵吉波。被执行人刘玉志。被执行人赵利。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赵宏军、赵宗国、赵吉波、刘玉志、赵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先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