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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83号���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敬远鹏,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