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杨喜娟与黎新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娟,黎新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65号原告杨喜娟,女,汉族,农民。被告黎新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娟与被告黎新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喜娟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喜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喜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喜娟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