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海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9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因本案,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甲、李乙。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及其辩护人李甲、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钱××窜至海宁市××村镇××号美丽说服装店内,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该店内4名顾客的女式拎包3个,包内共有现金9000余某、三星牌手机3部、iph0ne4s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及女式皮夹、营养品、汽车钥匙、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共计价值14700余某。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丁某、赵某、杨某、朱某的陈述,证人徐某、邱某某、沈水琴、沈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赃物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公民私有财物,共计价值14700余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所犯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归案后,被告人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分别可以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但其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啸崎代理审判员 许志华人民陪审员 徐宁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华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