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九庆与申志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庆,申志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926号原告郭九庆,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志现,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九庆诉被告申志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九庆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九庆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卫法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