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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九庆与申志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庆,申志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926号原告郭九庆,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志现,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九庆诉被告申志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九庆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九庆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卫法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