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诸昌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孙汝山与乔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汝山,乔义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孙汝山。被告乔义东。原告孙汝山与被告乔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汝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义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汝山诉称:201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面积为101.82平方米、位于诸城市西关大街的6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卖给原告,价格为30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将该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诸城市西关大街6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被告乔义东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诸城市西关大街6号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卖与原告,价格300000元,并约定被告须在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130000元,并支付现金170000元,共计300000元。2013年4月2日,原告以被告未协助过户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房产证、银行转账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将房款及时支付给被告,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及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乔义东将位于诸城市西关大街6号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交付给原告孙汝山,并协助原告孙汝山办理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乔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顾林林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