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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张静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优达,该单位员工。被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科建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胥卫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二机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