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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邹晓燕与李虎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73-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燕,李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73-1号申请执行人邹晓燕,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牛寺庙村一组。被执行人李虎奎,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8日,农民,住住宝鸡市金台区牛寺庙村五组。本院在执行邹晓燕与李虎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晓燕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元,李虎奎赔偿12696.40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48元(李虎奎已交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已自觉支付保险金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邹晓燕,申请执行人邹晓燕与被执行人李虎奎达成和解协议,由李虎奎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赔偿款8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现该款已支付,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