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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安徽心连心重型封头有限公司与尚昌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心连心重型封头有限公司,尚昌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74号原告:安徽心连心重型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恩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昌宗,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心连心重型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昌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心连心重型封头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心连心重型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心连心重型封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