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 兴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易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