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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马 兴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易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