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绮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17号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注册号:440602000017139。法定代表人林美玉。委托代理人邓伟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景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张绮文,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043。委托代理人庞浩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绮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江幼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