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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莎与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原塘溪乡)珠堆村五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莎,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原塘溪乡)珠堆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李莎,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原塘溪乡)珠堆村五组。本院在执行李莎与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原塘溪乡)珠堆村五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原塘溪乡)珠堆村五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苏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明审 判 员  吴煜斌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