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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程槐林与程才耀、易敬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槐林,程才耀,易敬永,程才玉,程官林,李保元,程德文,程德智,程德玉,程丙林,程艳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程槐林。委托代理人程志辉。被告程才耀,左右。被告易敬永,左右。被告程才玉,左右。被告程官林,左右。被告李保元,左右。被告程德文,左右。被告程德智,左右。被告程德玉,左右。被告程丙林,左右。被告程艳松,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槐林诉被告程才耀等十位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在送达文书时,通过与被告做思想工作,被告方答应退还货款给原告,并同意解除合同,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槐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清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