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侯行初字第64号起诉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李成松,清算组组长。起诉人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李成松,总经理。本院已收到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圣源文博公司)和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狩猎公司)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本市武侯区百花正街65号“百花福苑”项目于1995年底竣工验收,并经市房管局核发产权证。圣源文博公司从未将涉案房产出售或转移给成都金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和四川省交通厅拆迁安置办公室所有。狩猎公司是圣源文博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市房管局不仅违反法定程序将圣源文博公司产权转移登记,而且对起诉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事宜横加干涉,冻结圣源文博公司产权,并在未告知起诉人的情况下,把圣源文博公司列入“黑名单”。另外,起诉人曾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房管局撤销错误登记行为,但法院未予受理。故请求法院:1、判令市房管局撤销对圣源文博公司“黑名单”,恢复名誉;2、停止非法阻挠起诉人清算权和变相冻结财产的行为;3、承担非法转移给他人的83套住宅7303.3㎡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基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提交的一份署名为《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关于办理百花福园小业主房屋分户产权具体操作程序的汇报》材料,是一份未加盖任何单位印章的打印件,即使真实,也仅是一份内部汇报材料,由于该材料未直接送达起诉人,不对起诉人的权利产生直接、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由于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起诉人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与(2013)武侯行初字第24号一案中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相同,而该案已由本院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在洪审 判 员 饶 红人民陪审员 林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牛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