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终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XX,李翠平与江阴市长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涛亿金贸易有限公司,徐财明,徐正明,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李翠平,江阴市长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涛亿金贸易有限公司,徐正明,徐财明,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朱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平。委托代理人卞海、张萌萌,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长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兴园路。法定代表人徐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焕润、夏奇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无锡涛亿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镇西漳村。法定代表人徐正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正明。原审被告徐财明。原审被告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98245-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123号401室。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朱伟民。上诉人XX、李翠平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长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隆公司)、原审被告徐财明、徐正明、XX、李翠平、无锡市远东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2)澄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李翠平于2013年1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李翠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李翠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为10500元,由XX、李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馨叶审 判 员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