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盼盼诉刘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9年7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业群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生一男孩取名刘某现随我生活。婚后开始我与被告尚可,但共同生活不长双方就因性格脾气上的差异经常发生矛盾,生活中常因琐事吵架,被告也动手打我,且只要一吵架被告就将我赶出家门,不让我回家居住,无奈我只好带着年幼的孩子回娘家居住。综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自分家后,我母亲与我不在一起生活,我父亲已经去世,原告不让我把钱给我母亲,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老是拿我与别人相比,我挣的钱自结婚后就一直全部给原告保管,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1年7月29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在双方共同的生活经历中,并未有大的矛盾冲突。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系初婚,在双方长期共同的生活历程中,并未有太大的感情冲突,双方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虽然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不十分和谐,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