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低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民初字第85号原告:周某,工人。被告:汪某,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