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牛拉社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拉社,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90号申请执行人牛拉社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牛拉社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35595.2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