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李洪长与楼端燕与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端燕,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80号申请执行人楼端燕。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被执行人张运发,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玉沙路**号海南宝发国际大厦。申请执行人楼端燕与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海德路支行帐户(帐号:26625XXXXX)内的存款287300元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海德路支行帐户(帐号:26625XXXXX)内的存款240451元的冻结。三、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海德路支行帐户(帐号:26625XXXXX)内的存款540000元。四、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海德路支行帐户(帐号:26626XXXXX)内的存款14864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