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李元哲与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元哲;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行初字第79号原告李元哲,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灵法,该局局长。原告李元哲诉被告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元哲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元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尹团花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