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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李元哲与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元哲;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行初字第79号原告李元哲,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灵法,该局局长。原告李元哲诉被告三门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元哲于2013年11月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元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二民人民陪审员  尹团花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