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078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