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福兰与赵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兰,赵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张福兰,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敏英,女,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兰与被告赵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敏英已经偿还原告张福兰借款,原告张福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兰负担。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俊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