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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福兰与赵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兰,赵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张福兰,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敏英,女,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兰与被告赵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兰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赵敏英已经偿还原告张福兰借款,原告张福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兰负担。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俊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