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1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因酒后驾驶于2012年4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酒后驾驶于2012年11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2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17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7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项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浙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温州市××区沙城街道沙城街八甲教堂前处时,被民警设卡查获,后配合调查。经鉴定,项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42mg/100ml血,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行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信息,被告人项某劣迹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42mg/100ml血,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有酒后驾驶劣迹,仍不思悔改,进而犯罪,应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