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纪海宾诉被告毕立志、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宾,毕立志,周菊香,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纪海宾,男。委托代理人张淑元,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立志,男。被告周菊香,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08112211,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三桥村刘咀组3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宾诉被告毕立志、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被告毕立志的申请追加了高军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高军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纪海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海宾的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海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1元,由原告纪海宾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审 判 员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