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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纪海宾诉被告毕立志、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海宾,毕立志,周菊香,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纪海宾,男。委托代理人张淑元,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立志,男。被告周菊香,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军,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08112211,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格塘镇三桥村刘咀组3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宾诉被告毕立志、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被告毕立志的申请追加了高军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高军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原告纪海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海宾的申请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海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1元,由原告纪海宾负担。审 判 长  秦相会审 判 员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