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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素芬与耿高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芬,耿高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陈素芬,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亿家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东开发区。被告耿高明,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杰克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芬诉被告耿高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素芬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高明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