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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3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新 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