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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斯固特纳柔性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与圣维可福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固特纳柔性材料(北京)有限公司,圣维可福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斯固特纳柔性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顺通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傅伦凯(KajFalkenlund),执行董事。被告圣维可福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18号。法定代表人汉努·赛维撒罗(HannuAnteroSavisalo)。本院受理原告斯固特纳柔性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固特纳公司)与被告圣维可福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圣维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曾达成“双方就各买卖关系产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仲裁协议,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斯固特纳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圣维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仲裁条款,原告斯固特纳公司亦不认可双方曾签订仲裁条款,故本院对被告圣维公司提出的此项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圣维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18号,该地址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圣维可福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伟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