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黄忠棋与王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棋,王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荆商初字第349号原告:黄忠棋。委托代理人:郁振雄。被告:王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棋与被告王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黄忠棋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