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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开法执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一鸣与被执行人开平奔腾服装企业有限公司、开平威腾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一鸣,开平奔腾服装企业有限公司,开平威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36号申请执行人方一鸣,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开平奔腾服装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佰豪。被执行人开平威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玲。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两被执行人应清还1742680.89元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19826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平奔腾服装企业有限公司、开平威腾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2506.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振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