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市华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市华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史雪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冀,系该公司法务总监。被告四川泸州市华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远素。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市华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