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509号罪犯蒋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7日以(2011)相刑初字第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自2011年4月入监至2013年6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查,罪犯蒋某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处刑罚,无证据证实其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机关提供证实罪犯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及假释后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蒋某某不予以假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