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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庆海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法定代表人戚进,该联社主任。被执行人肖庆海,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民平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庆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于2013年1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法执字第5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吴 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修宏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