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辖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与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辖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全忠。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赶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teveGee-KingHsu。委托代理人:沈克。委托代理人:戴捷。上诉人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因与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事初字第2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为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确定本案管辖权。关于民、商事(包括海事、海商)案件的国际管辖权,我国未加入相关国际公约或与澳大利亚订有相关双方协定;本案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本质上属海事侵权纠纷,发生碰撞的当事船舶之一的“CMACCMFLORIDA”轮在事故后曾被本院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扣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纠纷都具有管辖权,两被告的管辖异议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上诉称:1、两上诉人已于2013年4月9日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针对被上诉人所属的“CHOUSHAN”轮的海事对物诉讼,被上诉人对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管辖该案未提出任何异议,仅申请暂时中止澳大利亚的诉讼程序,且该申请有待进一步判决确定,被上诉人所称因碰撞而遭受的损失应通过最先受理涉案纠纷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来解决。2、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在黑德兰港扣押了“CHOUSHAN”轮,被上诉人作为“CHOUSHAN”轮的所有人已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及上诉人的要求提供了担保,因此,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涉案纠纷享有最先和充分有效的管辖权。综上,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答辩称:1、“CHOUSHAN”轮于2013年5月22日抵达澳大利亚港口时才受到扣押,两原审被告在澳大利亚法院的诉讼并未早于原审原告在中国法院的法律行动,因此澳大利亚最先受理本案纠纷的说法不成立。2、即使澳大利亚的诉讼在先亦无法律或相关规定要求宁波海事法院放弃管辖。3、两原审被告放弃对宁波海事法院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提出管辖异议已用实际行动表明其接受宁波海事法院管辖。4、被上诉人已经向澳大利亚法院提出不方便管辖的主张,目前澳大利亚法院正在审理中。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以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2013年3月19日,两被告所属的“CMACCMFLORIDA”轮与原告所属的“CHOUSHAN”轮在中国长江口灯船东北约124海里处发生碰撞,致“CHOUSHAN”轮船艏等部位严重受损,“CMACCMFLORIDA”轮发生燃油泄漏及货物受损。原告认为,“CMACCMFLORIDA”轮因航行过失导致碰撞,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害,两被告分别作为“CMACCMFLORIDA”轮的光租承租人和注册船东,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承担90%碰撞责任,并赔偿原告因碰撞产生的经济损失美元450万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2约折合人民币2790万元);2、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CMACCMFLORIDA”轮的碰撞油污事故而负担的第三方损害(公共应急处置、渔业资源)赔款合计人民币9000万元;3、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船舶碰撞事故而负担的货损赔款共计美元16840000元(按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2折合人民币104408000元);4、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赔偿上述三项金额的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9日起算至赔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5、被告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因诉讼发生的其他费用。原告起诉,提供了船舶基本信息、船舶光租信息、上海海事局通知、银行付款凭证、舟山轮损失预估表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案船舶“CMACCMFLORIDA”轮的扣押地属宁波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故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最先受理涉案纠纷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来解决的问题,鉴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未签订相关司法协助条约,我国亦未加入有关国际公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即便上诉人就涉案事故已在澳大利亚提起诉讼,我国法院亦可受理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勤荣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代理审判员 蔡成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许赛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