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社诉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社,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马军社,男,汉族,1968年6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小秦,男,1968年1月12日生,系咸阳市渭城区工商管理学院社团组织推荐的公民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新,男,1960年2月6日生,系咸阳市渭城区工商管理学院社团组织推荐的公民代理。被告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鲁鸣,系院长。委托代理人郭飞,系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胜利,男,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马军社诉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马军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军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侯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