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16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沙河市。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