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申请执行金雪生、谢杨华、江道民、许胜利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金雪生,谢杨华,江道民,许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金雪生,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谢杨华,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江道民,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许胜利,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意见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杨华的银行存款1537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