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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穆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穆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穆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生一女某某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且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从2012年10月分居至今,她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女某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双方有感情基础,虽因小事争吵,但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他不同意离婚。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3日生一女张某某婚后刚开始两人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二人产生矛盾,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双方自2013年4月分居至今,婚生一女张思雨现随原告方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人民陪审员  赵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邬 成